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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秀洲区实际,制定秀洲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秀洲区行政区域内,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民宿、乡村旅社客房除外。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2、安全摆在最为重要位置,坚持源头预防,强化居住出租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出租房屋本质安全。(二)坚持协同联动。坚持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三)坚持综合治理。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和美丽秀洲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综合施策,筑牢安全管理防线。(四)坚持群众参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主动参与,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三、居住出租房屋安全达标要求房屋建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有合法性并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3、、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之一。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储藏室、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居住。(一)建筑结构安全1 .结构安全鉴定为不得为C级和D级。2 .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未出现裂缝,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3 .砌体结构承重墙或柱表面未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4 ,墙柱未出现因偏心受压而产生的水平裂缝。5 .墙柱未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6 .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未出现开裂,且房屋未出现整体倾斜。7 .混凝土粱、板主筋混凝土保护层未出现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等现象。8 .现浇板面周边未出现裂健,板底未出现交叉裂缝。9 .不得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10 .不存在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标准见附件)(二)消防安全L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使用不燃材料完全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3 .居住部分外窗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金属栅栏的,应设置从内部开启的装置。4 .禁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严重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5 .禁止明火未集中使用或末与其他部分进行有效分隔。6 .使用合格燃气灶具、使用不锈钢板波纹管及过流切断减压阀,使用环境通风。(具体标准见附件)(三)治安安全1 .认真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并按
5、规定报送信息,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2 .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于自租赁关系建立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机关或物业服务单位报送租赁和终止租赁信息,并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3 .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4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流程(-)租前安全达标审核。居住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在承租人入住前通过“平安临居”出租房屋安全数管平台申报居住出租房屋登记或将纸质材料上报村(社区)委员会转录。房屋所在村(社区)在接到申报后两个工作日内现场进行租
6、前安全达标检查,及时在“平安临居”平台发布检查结果。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按照新租赁房屋流程进行申报审核。(二)分色赋码管理。根据居住出租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情况,镇(街道办事处)会同村(社区)将辖区出租房确定为“绿、黄、红”三种类型,实行分色赋码管理。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经检查审核后,无安全隐患的附绿码,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规范转码。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隐患危害程度附黄码或红码,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发放安全隐患告知书,明确隐患内容和整改要求。附黄码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消除后转为绿码管理。转码后对该房屋跟踪关注两个月
7、,关注期内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防止隐患反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转为红码重点监管、责令暂停出租进行封闭式整改,并由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或依法处罚。后期检查人员应当严查严管,提高检查频次,防止违规出租。本办法生效后新出租的居住房屋审核检查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未达标的不予赋码出租。(三)亮牌公示。根据居住出租房屋安全分色赋码结果,在房屋门口醒目位置悬挂(张贴)相对应颜色的房屋信息公示牌,公开房屋安全情况,警示出租人和承租人。(四)规范约定。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结构、治安、消防等安全责任。区住建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制
8、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承诺书示范文本,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使用。(五)积分激励。建立出租房安全评分机制,根据出租房安全状况和出租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赋分,得分高的出租房屋在“浙里办”优先推送房源信息。承租人租赁违法建筑居住、不履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与新居民子女入学积分挂钩。(六)信息化管理。结合秀洲区实际开发“平安临居”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租前安全达标审核、分色赋码管理、亮牌公示等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出租房安全实行信息化、过程化监管,并实现镇(街)、村(社)和相关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五、管理职责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区级统筹、镇(街
9、)主抓、村社落实、房东主责、租客履约、社会参与”的工作架构。(一)区级统筹。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成立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消防、住建、公安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原则,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二)镇(街)主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管理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日常监督管理。整合镇(街)力量,成立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或工
10、作专班,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具体分管。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三)村(社区)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居住出租房监督检查,落实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综合协管员、协警等工作职责,作为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内容,建立日常巡查走访等工作机制。具体协助做好租赁住房信息采集、安全隐患查改等工作。积极引导辖区村(社区、小区)制定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小区管理规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我管理。出租房屋较多的村(社区),深化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模式,或者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统一专业的出租房管理服务。(四)房东主责。按照“谁出租
11、、谁主责,谁受益、谁主责”的原则,出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义务:L保证居住出租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2 .负责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确保符合结构、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和要求;3 .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4 .指导并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5 .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6 .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12、;7 .发现承租人在房屋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机关,并配合查处;8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I,并协助做好承租人的教育培训I;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五)租客履约。承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安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履行以下义务:1 .承租合法合规并符合安全条件的房源;2 .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人安全管理;3 .向出租人如实提供身份证明,配合出租人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还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4 .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不得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违
13、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不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5 .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6 .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检查;7 .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8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六)社会参与。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引导居民制定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小区管理规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我管理。鼓励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物业
14、服务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七)重点管理。集中出租房屋的自建房、同一套间内或单栋建筑内设置十张以上出租床位的群租房作为出租房安全管理重点对象,出租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强化监督检查力量和检查频次。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视情予采取挂牌整治、联合执法等措施推进问题隐患整治到位。六、法律责任L对不符合建筑安全的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由住建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2 .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由综合执行执法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
15、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3 .未按规定将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分别由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4 .违反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5 .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涉及治安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从事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依据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6 .授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的,由乡镇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七、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