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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制造业当家的战略部署,扎实推进清远市“万亩千亿级”制造业大平台建设,厚植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我市大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发布)作如下修订: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清远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以及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
2、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近三年年均缴纳税额达到服务管理标准的行业龙头企业和政府重点关注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上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特此公告国
3、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清远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以及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近三年年均缴纳税额达到服务管理标准的行业龙头企业
4、和政府重点关注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上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第三条列名大企业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
5、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清远市税务局管理范围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清远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清远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清远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第六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
6、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清远市税务局。第七条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清远市税务局。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对总部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县(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第八条当年如
7、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清远市税务局。第九条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清远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组织核实,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清远市税务局。第十条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
8、导;(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I,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清远市税务局。附件清远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一、基本信息序号名称内容1*电子档案号(自动编号)2企业管理层级编号3纳税人名称4纳税人识别号5统一社会信用底码6登记注册类型7核算方式8*国标行业(主行业)9*主管税务机关10所在国家/地区11I姓名12*填表人联系电话二、组织架构信息13集团名称14上级企业名称三、企业规模信息15*上一年度缴纳税额(单位:万元)1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单位:万元)17*是否为上市公司18股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