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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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后,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xx年1月1日实施后,按照法律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查,二种方式是在确认调解协议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泸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中发现部份调解协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格式不统一。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

2、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另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所以按照像关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应有统一的制作格式。但基层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按规定的格式制作,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格式不统一,缺项漏项现象突出,如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上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或者调解员未签名,导致调解协议不生效;又如对纠纷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不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等。二、主体存在错误。人民调解协议的主体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的协议书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不严,在调解时纠纷的当事人未到场,而山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参加,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时由参预调解的亲属签当事人的姓

3、名,而参预调解的亲属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导致调解协议无法生效。三、内容不合法。部份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悖公序良俗,如为非法债务签订协议等,部份调解协议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协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四、签名不一致。有的当事人虽然认同协议内容但却以不会写字为由,请调解员代签;有的当事人签字时故意签与身份证或者户籍上不一致的姓名;有的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理解含糊,耽心签字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叫他人代签名字,在签名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使调解人员的工作成果前功尽弃。五、未尽到告知义务。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

4、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法规定的确认期限过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惟独另行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化解纠纷成本的增加。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时,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县司法局应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机制,把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内容。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二、统一印制调解协议文书,确保调解协议的格式统一。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由乡镇统一印制调解协议书,以确保调解协议文书的质量。三、建立

5、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制。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当场难以履行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各乡镇应当催促调委会每年将一定数量的调解协议书主动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将人民法院在审查协议中发现的问题列入各乡镇的考核目标中,从而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四、开展案件质量观摩评析。定期抽查调解案件,进行检查评比;同时组织各乡镇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学习,查找问题,共同提高。五、落实经费,建立激励机制。为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及体现地方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地方财政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推行人民调解员

6、个案补贴激励机制,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中国特色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的优越性。延伸阅读人民调解协议书样本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者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申请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职业:XX厂操作工。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职业:XX厂经营者。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XX月XX日晚7时摆布,XXX在XX厂工作时,因操

7、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X万余元。XXX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XXX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1)由XXX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xxx一次性补偿XXX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金及就业津贴金合计X万X仟元;3)xxx与XXX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XXX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XXX现金X万X仟元。2)在XXXX年XX月XX日前,由XXX为XXX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年月曰(人民调解委员会印)人民调解

8、协议书模板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者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职业:XX厂操作工。被申请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职业:XX厂经营者。纠纷简要情况:XXXX年XX月XX日晚7时摆布,XXX在XX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X万余元。XXX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XXX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经调解,自愿

9、达成如下协议:1)由XXX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XXX一次性补偿XXX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金及就业津贴金合计X万X仟元;3)xxx与XXX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XXX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XXX现金X万X仟元。2)在XXXX年XX月XX日前,由XXX为XXX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由我为大家提供,希翼对大家有所匡助!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最高人民法

10、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xx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XX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30日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

11、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

12、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位审判人员对调解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3、调解协议效力:协议进行审查。(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问询当事人。(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四)伤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问询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

14、认条件的,应当做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做出不予确认决定书。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

15、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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