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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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县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XX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办202068号)、XX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X府办202115号)、XX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XX县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县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

2、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XX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金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XX镇人民政府及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

3、与范围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县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县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一)具有XX县XX镇居民户籍;(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70%以下,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确定;(三)家庭成员在XX县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人均低于13平方米);(四)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第八条

4、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一)年满18周岁;(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大、中专以上学历,工作不满5周年;(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四)在XX县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年满18周岁;(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在XX县范围,但持有XX县范围内的有效城镇居住证;(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四)在XX县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县直缴纳了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第十条开发区,工业园区

5、和产业园区的保障房参照县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房按照县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第三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第十一条申请县直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XX县XX镇居民户籍;(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申请县直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在县直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省或市驻XX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

6、、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XX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第十三条申请县直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保障房。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第十四条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巳租住公租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保障房。第十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一)申请人向县住房和

7、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

8、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单位或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六)办理承租保障房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申请县直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一)住房

9、保障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状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四)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五)县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XX县县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可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轮候管理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分别列入廉租房、公租房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

10、请人,通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配租对象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配租排序。第十八条配租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九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

11、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轮候的次序不变。第二十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住房保障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住房保障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拒签或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住房保障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第二十二条符合

12、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轮候期间由政府发放住房保障补贴,选定具体的保障房并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审,核查申请家庭有关情况,经年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办理续签手续。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退出保障房时,承租人应交清退房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房屋的清洁工作。第二十四条享受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一)家庭收入,资产发生变化,且超过规定标准的;(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住房面积超过

13、规定标准的;(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不按规定配合期满资格年审的,住房保障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租赁保障房的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保障补贴不予补发,多计收的租金不予退回;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第二十六条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申请受理程序对申请续租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重新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14、,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保障补贴。第二十七条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离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离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搬离,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

15、收取租金。第二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租赁期满后,经审查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续签保障房租赁合同;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转为承租公租房,并从批准的次月起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既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搬离原住房,暂时无法搬离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计租,过渡期满仍不搬离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水平的2倍计租。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在租赁期满1年后,如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转为廉租住房保障,自批准的次月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

16、准缴交租金。腾退的保障房重新进入房源轮候序列。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未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按规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条保障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公租房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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