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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监委会的产生、组成和罢免程序。整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居务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委会成员由全体党员干部、社区居民代表从不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社区居民代表中民主推荐候选人,再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审查批复、备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后实施监督。监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监委会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其工作开展受全体社区居民监督。监委会任期与居委会同届。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区居民联名,经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研究,报
2、办事处党工委、办事处审查同意后,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可撤换监委会成员。(二)监委会的职能。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社区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监委会成员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居务会议,主任必须列席社区两委会,在会议上各成员有发言权、建议权,无表决权、决定权;对社区事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建议居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对不按居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直接提出废止建议,督促居委会就具体事项重新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居民会议表决;社区居民因社区干部问题上访,先由监委会处理,处理不服的再逐级反映;协助街道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述职考评。设立监委会后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同时取消,其职能划归监委会。(三)监委会的义务。支持社区两委的工作,加强社区两委与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消除社区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的误解;直接向党工委、办事处反映社区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社区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反映社区居民对居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联系社区居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区居民履行市民公约,协助居委会对违反市民公约的社区居民进行教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