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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政府采购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人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第五条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编制的预算执行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第六条年初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而因实际工作需要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提交专题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追
3、加作为当年采购预算后,再执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严禁项目边申报、边采购、边实施。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预留相应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形成资产的货物采购必须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超出配置标准的资产采购需做出说明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与采购实施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
4、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交发投标邀请书,按招标程序进行。(S)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委托采购中介机构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5、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是指采购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同等质量下价格最低,服务保证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6、、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项目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7、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且列入“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的,采购人在平台上进行采购,执行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管理办法。未列入“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的,采购单位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组织采购。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0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60万元以下,采购单位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组织采购。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
8、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先进行工程预算评审,确定采购预算金额后进行采购。工程预算评审在“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进行采购。工程结束后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并按照结算评审金额进行支付。(三)采购人按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的,不需要到采购办备案,但需每月报送本单位10万至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到区采购办,报送时间为次月5日前。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内部
9、采购流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在贵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要求(一)撰写采购申请报告或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题报告,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以及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委托函,报财政审核;(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需求公示及招标公告,公告期满后,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评审工作,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结束并无质疑投诉后,发出中标通知书;(S)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10、政府采购合同;(四)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持采购相关文件到区采购办进行采购合同备案;(五)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验收,及时支付资金。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o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废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在采购办完善相关程序后,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质疑与投诉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中的质疑与投诉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1、财政部94号令)。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
12、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采购档案资料,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采购单位、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