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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县级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民互动是指县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惠民生”的工作制度。第二章互动渠道第四条市政府门
2、户网站应设置政民互动专栏,建立书记、市长信箱直通交流平台,保证政民互动渠道畅通。第五条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优势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拓宽互动渠道。第六条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互动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政务互动和事件处置相结合,建立政民互动的受理、办理或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政民互动工作实效。第三章办理时限第七第网上咨询和留言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回复办理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将政民互动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问责。第九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