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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
2、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第四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建立原则。(二)主动公开原则。(S)注重实效原则。(四)实时调整原则。第二章事项清单管理第五条各单位要主动梳理公开事项清单,建立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和非公开事项清单目录,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逐项细化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依法依规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调整更新,并报市政府办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股审查备案发布。第七条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更新:(一)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二)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S)单位职能调整、职权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