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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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小区教育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工作方案(试行)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公平发展。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新增一批公办幼儿园,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性质学校。第四条合理布局、特色发展。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第五条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六条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幼儿园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根据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应按照小学每千人65名小学生、每班45人,初中每千人35名初中生、每班50人测算。第七条生均用地指标应按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测算:(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二)新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

4、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第八条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报有关部门纳入出让条件对外公告。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选址和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严禁在安全隐患地带建学校、幼儿园

5、。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防护措施。第九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学校、幼儿园的,或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第十条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为确保满足办学、办园使用需要,区教育局对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的主体设计、装修设计、设备清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义务

6、教育学校、幼儿园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整改并按时移交使用,未同步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区教育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为营利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确保属地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及普惠率达到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城镇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由区教育局举办为公办性质学校。第十三条区教育局代表区政府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及移交协议书,并报区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配套义务

7、教育学校、幼儿园移交给区教育局。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相关验收备案后,按教育局、规划局、住建局关于下发关于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落实“三同步”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报建资料、设计资料及建设资料、验收资料和产权资料等一同移交区教育局,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第十五条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第十六条规划预留的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预留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第十七条配套义务教育学校

8、、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对达不到配建规模或不具备配建条件的新建改建居住区,未配建学段需按照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以资代建工作方案(试行)文件规定缴纳以资代建资金。第十九条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坚持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教育局进行解释。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按适用法律法规或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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