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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中医药资源,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中医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三条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是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
2、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第四条重点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第五条院专科建设管理小组负责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制定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实施重点专科建设,督促检查,并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重点专科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申报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条件及程序:(-)重点专科申报科室实际开放床位不低于40张,医
3、师不少于5人,其中中医类别医师比例不低于70虬护理人员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二)各专科将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标准和评估细则先行自查,基本符合要求即总得分在70分以上者,可填写*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申请书,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评估细则再次进行自检自查,合格者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第七条申报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科室须提交以下材料:(-)*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申请书;(二)*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自查报告;(三)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三年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第八条各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医务科,以作为中医药管理局
4、建设周期满后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重点专科建设科室自实施的第二年开始,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报送医务科,工作总结要重点反映建设目标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第九条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与省内外重点专科(专病)组成协建组,协建组应按照*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要求,指导专科建设,加强医护协作,注重专科(专病)中医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作,不断优化建设方案,提高临床疗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按质完成。第十条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周期为3年,时间自省中医药管理局批文之日算起。各建设科室在建设周期内除完成以上
5、要求外,还应完成如下任务:(-)临床业务指标,如床位使用率、中医治疗率、中药使用率、甲级病案率等应达到院里规定的标准;(二)在建设周期内,应引进新技术1-2项、增加中医诊疗技术项目1-2项;(三)三年内,取得至少1项科研成果、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在国家或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5篇。第十一条院里在基础设施建设、硬件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与扶持,院里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的研究制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设备的购置等。第十二条在专科建设实施过程中,1-2年期间,我院会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开展中期评估。凡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科室,经6
6、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建设资格。建设期满后,对于达到验收要求的专科,我院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第十三条省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通过验收后,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省中医重点专科”标牌,有效期5年。第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评审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省中医重点专科”标牌。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室,院里将对科室进行相应处罚,给予的政策及经费一并收回,并取消建设单位资格,两年内不准申报。第十五条对取得“*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的,我院组织专家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形式以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相结合为主,达不到标准者,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后,将撤销其“*省中医重点专科”称号,收回标牌,并进行公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