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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以县
2、为主,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
3、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资金总量和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针对不同的资金分类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结合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推进及相关措施、制度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绩效、地方财政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经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对纳入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照“同建同补、以奖代
4、补”的原则予以奖励补助。对列入当地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工程范围的新建公办幼儿园,凡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自治区确定的奖补标准给予补助。对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根据建设规模给予适当补助。(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和自治区确定的生均补助标准和一次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三)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奖励资金。根据各地申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情况,确定支持总量,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人
5、数等为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园舍、改善办园条件等。(四)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资金。根据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改革任务和支持总量,通过各地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以幼儿人数为因素,统筹分配。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情况安排使用,统筹用于改扩建幼儿园、补充保教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提升本地区保育教育质量。(五)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根据各地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人数,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计算分配,因统计时间节点人数变动原因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第六
6、条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每年12月前提前通知各市、县(市、区)下一年度部分自治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后30日内,结合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新建幼儿园项目申报情况、现有幼儿园办园条件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的指导和审核,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应落实建设用地,完成立项、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具备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条件,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不予申报。第七条县(市
7、、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预算下达文件后30日内,将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市级审定。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指导和审核,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当不予备案,并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60日内,将审定后的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缺位。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各市、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
8、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后,所支持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在24个月内完成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对存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未能开工项目或资金下达后24个月未能竣工项目的县(市、区),自治区将扣减或停止拨付该县(市、区)下一期项目资金,并收回未能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资金。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不低于90%o已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备案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客观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需变更的,应由有关县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向所在市级教育
9、、财政部门报请批准,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级行文将调整后项目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结合本地区资金筹措情况,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统筹使用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经资金,并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
10、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结算等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因取消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滞留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资金,各地要围绕所承担的改革任务,在规定周期内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自治区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工作,通报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学前教育资助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等方式,确保家庭
11、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岗位(职责)分离控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科学确定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多种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第十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
13、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继续用于学前教育。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各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