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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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县城,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四川省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资金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

2、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纳入省级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城区)范围内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和执行。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一次性核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同专项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范围包括:(一)特色优势产业培育项目。包括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商业步行街、旅游服务设施、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网和防洪排涝设施、防灾减灾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县城智慧化改造等项目。(三)公共

3、服务供给优化项目。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托育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项目。(四)人居环境质量提升项目。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生态修护治理、产业园区低碳化循环化改造、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县城公共厕所修建等项目。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计划,通过投资项目在线

4、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投资补助申请报告。第八条投资补助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投资补助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省级预

5、算内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六)项目申报与执行承诺书,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数据和信息等事项;(七)属于审批制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属于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建设方案;(A)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内容。第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投资补助申请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范围和相关要求;(二)项目主要建设条件

6、基本落实,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够开工建设;(三)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符合有关规定;(五)未申请、使用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专项资金;(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企业经营承受能力和企业投资能力;(A)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投资补助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投资咨询评估

7、有关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对投资补助申请报告进行评审。(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使用投向和申报程序;(二)提交的相关文件真实、齐备、合规、有效;(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五)项目投资规模适宜、建设方案合理;(六)项目综合效益能够基本实现。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委托评审结果,综合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年度资金规模、地方财力和投资需求、上年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将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给项目所在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第十四条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将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等转下达到项目单位,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川发改项目(2023)17号)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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