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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讲义备注各位局长、科长: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我厅条例宣贯培训工作有关安排,我负责建设单位和监督检查两章内容的讲解。由于我到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时间不长,知识还不全面,经验还不丰富,水平还十分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第一部份条例修订整体情况一、修订条例的几点考虑1999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为我省加强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
2、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T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的质量安全责任,基本实现了责、权、利的平衡;二是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三是建造施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的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浮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对原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解决:(一)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与上
3、位法衔接。原条例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较早,原条例部份规定与国务院两条例规定有些地方不一致、不衔接,必须进行修改。(二)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明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5号)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了支持太原市率先发展和其他市的快速发展,2022年我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部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权限
4、下放到地市,实践证明,属地管理在现实运行中是可行的,有利于减少执法程序,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效地提高了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效能,确保了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这一原则需要在本次地方性法规修订中予以明确。(三)建造工程质量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震专家对历次地震的分析显示,地震人员伤亡总数的95%以上是由房屋崩塌造成的。建造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条例对各方责任主体,特殊是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规定缺失,必须明确力口以规范。同时,原条例只规定了建造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
5、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备案制度也需要与上位法衔接,保持其法律的统一性。(四)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一是原条例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规定,而且在现实中也未从根本上予以保障,从而导致建设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安全投入,变相挤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的则直接取销此项费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不到位。二是原条例建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规范。建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职责、监督内容不完善,现场实体防护的监督多于程序性监督。三是建造工程在开工前要办理建造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但完工后没有
6、安全生产总结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闭合,应增加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总结制度。四是原条例颁布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两个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造起重机械和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增加相关内容。(五)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立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地下、地上空间利用率不断提高,除现有的各种管线外,地下建造物、构筑物等各种隐蔽工程越来越多,而对这些工程的维护、管理、改建、扩建,单靠人的记忆是不行的,必须以工程档案为依据,才干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克服盲目性,避免浪费和损失。原条例没
7、有涉及档案管理内容,必须在本条例修订中予以明确规定。为此,经请示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并征得其允许,我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及参考资料主要趣建造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三、总体修订情况(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原条例为六章四十六条。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和梳理,省人大会同我厅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订,形成为了山西省建造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三
8、个部份:第一部份为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合用范围、政府职责、执法主体、原则规定、责任主体、举报制度、鼓励政策、激励机制等;第二部份,即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共38条,主要规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部份为附则,共2条。与原条例相比,在章节上增加了1章,在条数上增加了3条。四、条例的几个重点突破(一)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造和H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及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定方案规定,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9、,其他专业建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二)明确了建造H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由于工程建设监管环节较多,仅依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省、市、县均不同程度地设立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工程造价、城建档案、稽查等许多监管机构,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部份技术性、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造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三)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建造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同时,
10、在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图审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担保、城建档案管理等方面均体现了属地管理原则。(四)明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原条例分建造工程质量和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两个章节,虽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并且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实际,修订后的条例第二、三、四章共计25条,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担保、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并重点强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强化了主体责任。同时,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
11、职责、处罚等进行了明确。(五)明确施工单位四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分别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强化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六)补充和完善了安全监督总结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和是对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成闭合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总结和评价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第二部份有关章节讲解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本章共9条,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了规定。建设单位是建造工程的投资人,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负责确定建造工程项目的规模、
12、功能、地点,选择建造材料和设备,有权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建造工程进行最后验收,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对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着主导作用。因此,要保证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安全责任予以明确。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向来是薄弱环节,因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工程浮现质量安全事故。案例2022年8月13日16时45分摆布,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殊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直接原因: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
13、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挨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间接原因: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催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允许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事故致24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纪、政纪处分33人,施工、监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资格受处罚。上述案例说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4、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必须严格要求。条例对建设单位责任的规定为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支付工程款。讲义本条是对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一)以前,建设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主要是根据合同区分的。为体现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条例要
15、求,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是区分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各自义务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必须与其他各方主体签订。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条例,研究制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配套政策。(二)条例中要求签订的责任书,除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责任外,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要发挥质量安全主导地位,对其他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并协调解决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本条第三款主要是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辟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设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机构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保证当建设单位在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时,由担保机构在担保合同规定动作的担保范围内先进承担违约责任,以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