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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抓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方法的通知等文件,特制定铭传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一、凡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视。凡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向有关部
2、门进行举报。二、为便于社会监视举报,乡政府、乡安监站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12350。三、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人员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来访等的记录,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送乡政府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四、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调查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当即整改的,必需当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写出整改看法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抓好整改看法的落实。五、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视作用。乡党政办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状况向社会公布。六、乡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状况,由乡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七、本举报制度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视执行。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