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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院医疗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凝聚全省中医医院力量,发挥中医中药优势,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大覆盖面,构建分级诊疗模式,更好地为全省人民健康服务,成立本组织。第二条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医院医疗联合体。第三条本联合体是由内不同层级类别的中医医疗机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自愿组成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第四条本联合体的宗旨是,按照政府引导、骨干带动、院院联合、区域合作
2、、互惠共赢的基本原则,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技术,通过医疗联合体内人才、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纵向流动,提升全省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运行效率,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方便患者就医。拓展中医事业的发展领域,加速全省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第五条本联合体办公地点设在中医院,地址是*市中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医疗联合体以中医院为总医院,以加入联合体的各类医院为成员单位,打造品牌、医疗、医技共享、供应中心、科教、运营管理、远程医疗、健康管理、院内制剂和中药饮片、医疗设备租赁、规划发展11个合作平台,促进成员单位进行广泛深入地合作。第七条品牌合作平台。(一)加入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
3、,在合作期间,冠以中医院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二)联合体致力于进行品牌推广和渠道建设,把中医院医疗联合体打造成中医医疗的著名品牌,把成员单位重点专科和优势病种打造成区域内病患者和人民群众就医的优先选择。第八条医疗合作平台。(一)利用总院国家重点专科、省重点专科、院内重点专科,根据成员单位现状和发展方向,对成员单位进行重点专科、优势病种建设支持。(二)鼓励总院和成员单位或成员单位之间进行专科和优势病种合作,通过定期巡诊、培训、进修等方式,统一诊断标准、统一治疗方案、统一疗效评价,提高成员单位服务能力。(三)签署双向转诊协议,推进基层首诊,规范双向转诊,落实急慢分治。第九条医技共享平台。总医院
4、建设大型现代化检验中心,对成员单位开放,由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签署医疗联合体检验中心共享协议。第十条供应中心合作平台。总医院建设大型现代化供应中心,对成员单位开放,由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签署医疗联合体供应中心共享协议。第十一条科教合作平台(一)医疗联合体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医联体每年发布科研课题,由医联体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组成课题组,合作开发,成果共享。(二)利用总医院和成员单位国家、省重点学科师资,开展成员单位医疗、医技、护理、药学人员培训、进修工作。(三)根据改革发展形势和医院管理、运营需要,开展领导人员学习考察和经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运营管理合作平台(一)医联体(联合会)将创办中
5、医院医联体网站、中医院医联体微信公众号、中医院医联体杂志,立足,面向京津冀、环渤海区域,进行品牌推广和渠道建设。宣传河北中医药新闻,帮助成员单位名科名医名术”建设直达患者群的渠道。(二)医联体将促进成员单位不断优化运营管理模式和绩效方案,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和全成本核算,不断增加收入、优化收入结构,控制成本,提高收益。(三)医联体将推行公益性指标体系管理,促进成员单位履行好公益职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三条远程医疗合作平台。医联体建设远程医疗中心,对接京津,覆盖全省,对成员单位进行远程医疗支持。第十四条健康管理合作平台。弘扬健康管理和治未病理念,设计中医特色体检流程,整合体检、检后咨询、运动指
6、导、食疗指导、中医药调理、康养等环节,延长体检产业链,架构医联体健康管理体系,打造医联体健康管理品牌,为全省人民健康管理服好务。第十五条院内制剂和中药饮片合作平台。(一)经医联体认可,并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各成员单位院内制剂可以在联合体内部调剂使用。(二)总院制剂研发中心为成员单位制剂研发、申报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总院制剂中心对有代加工需要的成员单位提供制剂加工服务。(四)医联体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签署医联体团购战略采购协议,推广道地药材,保证饮片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医院收益。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签署中药饮片战略采购协议。第十六条医疗设备租赁合作平台。根据成员单位使用大型医疗设备需
7、求,协调租赁部门,根据成员单位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为成员单位搞好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第十七条规划发展合作平台。(一)建设运营康复合作项目,选择部分成员单位优化布局康复合作项目,为中医药优势病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二)建设运营健康养老项目,选择部分成员单位优化布局健康养老合作项目,健全中医医院功能,丰富养老服务供给,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困。第十八条支持市级中医医疗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省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第十九条支持县级中医医疗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需求,提出其他合作项目。第二十一条医联体协助政府部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8、向政府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成员单位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资格:(一)境内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中药研究所;(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拥护医疗联合体章程,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四)积极参加医疗联合体搭建的各个平台,并在其中积极工作;(五)积极参加医联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六)河北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会员单位优先加入。第二十三条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加入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成员单位牌匾。第二十五条退出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收回成员单位牌匾。第二十六条成员单
9、位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联合体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四)参与内部管理的权利。(五)享有使用合作平台并分享利益的权利。(六)优先参加医联体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各项服务。第二十七条成员单位的义务。(一)遵守医联体的章程和制度,执行医联体的决定。(二)维护医联体的利益和声誉。(三)积极参加医联体的活动。(四)完成医联体交办的任务和其他委托代理事项。第二十八条成员单位连续一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医联体将收回成员单位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九条劝退和除名。医联体成员单位违反医联体章程和制度,不接受医联体管理的,经医联体常务理事会议讨
10、论通过,予以劝退和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十条河北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领导机构同时为中医院医疗联合体领导机构;河北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领导人员同时为中医院医疗联合体领导人员。第三十一条医联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医联体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讨论通过重要决议。(五)决定医联体的重大变更、终止等事项。(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赞同表决方为有效决议。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
11、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三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六)制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七)对医联体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八)审批会员。(九)提名名誉会长和顾问,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表决方为有效决议。第三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九条医联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三十二条第二、三、七、八项的职权,领导医联体开展日常工作。第四十条常务理事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表决方为有效决议。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四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决议。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具体条款,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