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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进程,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发展、山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中央、省、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资金管理制度为准绳,预防与整改相结合,重大问题实现移交管理的原则。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对象为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及使用
2、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主体包括镇纪委、镇财政分局及上述单位授权组建的检查组。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类别包括:(一)专项检查:镇财政分局根据每年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独立开展检查工作,也可由各部门间组建检查组,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中的问题。(三)举报接查:镇财政分局根据举报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四)绩效评价:镇财政分局根据省、市、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要求,做好自查评价和报告上报,并根据上级绩效评价意见做好整改落实。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检查的检查方式
3、:根据检查具体需求,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抽取项目、实地查勘、走访调查等方式。第七条财政扶资金检查的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检查扶贫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贪污、受贿、谋取私利。(二)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三)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四)截留挪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五)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规定。(六)财政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七)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八)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九)其他违规违纪违法
4、等问题。第八条扶贫资金检查程序(一)检查部门梳理出需检查的资金类别、数据以及涉及部门制订检查文件下发到被查部门。(二)各被查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三)检查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到各部门开展检查。(四)检查完成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五)下达整改文件,督促整改落实。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问题处理。对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规财政扶贫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或其它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移交纪委依法依规及时严肃查处具体责任人并追缴扶贫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扶贫资金的监管使用单位和个人,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