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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殊项目核算事宜的补充协议甲方(出资方1)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出资方2)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丙方(出资方3)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丁方(公司)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1 .交易背景1.1. 主交易合同:本协议各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出资合同(下称“主交易合同”)。1.2.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主交易合同项下的特殊项目核算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1.3. 本协议是主交易合同的一部分。本协议与主交易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交易合同约定为准。1.4. 除
2、本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名词、简称、缩略语,含义与主交易合同一致。2 .独立核算项目2.1. 独立核算项目如下:(1)(2) _2.2. 独立核算项目的收益与亏损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分配与承担,不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及公司章程约定进行核算。2.3. 独立核算项目的收益分配2.3.1. 收益说明:(1)计算收益时,应扣除公司承担的税费等直接成本。(2)公司有权按收入的_%的收取管理费作为公司收入。2.3.2. 应扣除公司承担的税费等直接成本。2.3.3. .收益分配:一享有_%,享有一%。未约定享有收益的出资方,不得要求分配该独立核算项目的收益。2.3.4. 独立核算项目的亏损承担由以下各
3、方在出资范围内按照比例承担:一承担_%,一承担_%。承担亏损方应在亏损发生后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填补亏损。3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主交易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4 .合同联系方式各方同意以主交易合同中确认的联系方式作为本协议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5 .本协议效力5.1. 本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5.2. 本协议约定与主交易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6 .生效条件6.1.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且与主交易合同一并生效;如主交易合同不生效,则本协议亦不生效。62如主交易合同解除,则本协议一并解除。7 .附则本协议一式三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丁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