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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督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便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牵头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全县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
2、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第六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按规定进行扣分:(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三)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四)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七)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八)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0分;(九)
3、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10分;(十)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十一)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十二)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十三)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四)县政府信息公开领
4、导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县政府审定。第九条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县直单位;(四)具有行政职权的县级垂直管理部门;(五)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
5、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七)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