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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延长巡游出租车运价政策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6号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各经营企业: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7号)延长有效期1年,并对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个别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反映。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5月12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
2、运价的通知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好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出行需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通知如下:一、优化调整巡游车运价标准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一)起步价:首3公里12元;(二)续租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三)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四)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50%;(五)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价加收3096。二、完善运价
3、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2017年车用1.PG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车用1.PG零售价格每变动0.69元/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1元。(二)基准气价区间为3.51元/升至4.20元/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3.85元/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12元/3公里。(三)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值,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四)达到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条件时,由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发文执行,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于新能源巡游车。三、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游车计价器调整工作,尽快实施完成运价优化调整。(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及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及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计程计价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三)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本次运价优化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新运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