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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售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L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2、目。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2 .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3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即应按总价确认,但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
3、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
4、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客户价格上的减让,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按实际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减去商业折扣)确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4)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凡是本月发生已确
5、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5)其他商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授受交货
6、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商品销售方式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按正常销售商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将已确认应收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代销商品。代销商品分别按以下情况确认收入:a.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由于这种销售因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随商品发出而转移,本质上已经将商品销售,如果满足
7、其他确认条件,委托方应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在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我
8、国,售后回购一般具有融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情况处理:a.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b.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