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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19年10月21日“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第(四)款“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第3项2020年3月24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1月29日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一月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五、基金财产保管六
2、、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九、基金收益分配十、信息披露十一、基金费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十五、禁止行为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七、违约责任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
3、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电话:传真:联系人:冯晶(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
4、5号(IoOO32)法定代表人:易会满电话:(。传真:(010)联系人:洪渊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国6号)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
5、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6、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华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7、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8、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9、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
10、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a、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财产的80%;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11、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d、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e、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乐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12、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13、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h.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14、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k.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除上述第h、i、j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15、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除投资资产配置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