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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问责标准计算方法一、问责评估时考虑因素的计算方法在评估一个市、县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根据“鼓励整改、区分责任、精准问责”的原则,计算方法如下。1 .对于“已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包括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补办手续,并在系统中勾选“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在问责评估时,只扣分子不扣分母。2 .对于“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3 .对于已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部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为准)违法用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4 .在评估省级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核实问责条件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违法用地不予扣减。5 .以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用地等可予以扣减的政策,不再执行。6 .对于“存量建设用地违法”“农业项目破坏耕地(基本农田)”,在问责评估时,分子分母均不计入。二、扣除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绝对值在考虑前述问责评估时的有关因素后,参考全国平均值,一个年度内,省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设区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应当纳入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