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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按责论处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I类、类)和一般事故(I类、类、In类、IV类、V类)(见附件1)。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类、V类)调查处理情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II类)及以上调查处理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及合同相关方参与和配合公司及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事故报告及处置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含合同相关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
3、发生单位(含合同相关方)立即公司口头报告,并在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见附件2)。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识、绘制简图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二条一般事故(IV类、V类)由公司组织内部调查,并报上级单位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备案;由地方政府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的
4、事故,公司、合同相关方应积极协助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在收到政府部门事故结案通知(或事故调查
5、报告书)后应立即将有关报告等文件报公司,公司3日内报上级单位备案。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含合同相关方)及内部有关责任人的处理,一般事故(IV类、V类)按照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职责,对合同相关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由合同相关方内部进行处理后报公司备案。一般事故(In类)及以上按照上级单位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事故责任认定为合同相关方的,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上级单位、地方政府等对公司的经济处罚,由公司依据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合同相关方追责和索赔。第十八条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含承(分)包商)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事故责任涉及两家及以上单位的,按事故发生单位应承
6、担的责任大小,确定经济处罚的扣减额度。负次要责任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对其做出相关处理。(二)事故责任涉及合同相关方的,依据合同(协议)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合同相关方的责任。(三)事故涉及无行政隶属或合同关系的责任划分由法定第三方裁定。涉及公司相关责任时,依据裁定结果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公司事件有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的处理:事件责任涉及公司有关责任人及职能部门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将发生事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对职能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一)对事件责任部门的处理依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对事件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发生一起事件,其年度考核等级按照最低
7、标准认定。(二)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照表(见附件3)的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公司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处罚:(一)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12个月内重复发生一般事故(类)及以上事故的,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二)其有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或上级单位规定的加重处罚行为的,参照其标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责任事故,视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原则,参考事故标准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结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事故处理通报等结案意见,需要追究内部及相关单位责任的,由公司人资管理、财务管理、商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于事故通报下发后3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二十四条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合同相关方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