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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加 强物资采购的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的发展,结合学院 实际,对学院关于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进行完善,特修 订本办法。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 学院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物资采购招标、评标管理、评 标、定标、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 职能部门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
2、现代教育中心、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 理处等部门的人员及相关校内外专家组成,有关专家应占一 定的比例。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中心招投标办公室(以 下简称采购中心,挂靠资产管理处),其主要工作:在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制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制度、管 理办法,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批、编制招投标文件、 组织招标评标、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检查验收 等工作。第五条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纠。第三章设备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范围第六条凡使用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经费购置 物资。采购范围分类:1 .教学科研类
3、:包括计算机、教学仪器、实验设备、 图书资料、课桌椅、体育器材等;2 .基建维修类:包括基建或维修项中甲方供应的各种 批量采购材料、大型设备;3 .行政办公类:包括空调器、取暖器、计算机等办公 用电器设备,桌、椅、橱、柜和办公用品等;4 .学生用品类:包括集中采购学生公寓家具、公寓化 生活用品、军训服装;5 .医药类:包括医疗器械、设备等;6 .饮食服务类:包括炊事设备、批量采购炊具等;7.其他设备类:包括汽车、锅炉、音像设备、图书文 献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上的, 均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1、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包括经费在 基本建设项目中开支的(
4、甲供)设备和家具购置;2、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3、为学生代购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军训服装等总 价值在2万元以上;4、学院认为有必要招标采购的其他物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下,或有效同类物资参加竞 争的厂商少于三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用招 标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按零星物资采购方法采购。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不长(2个月以内)的同类 物资,可比照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采购。第七条 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 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需进行零星采购的,采购部门须事先 报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经学院设备采购主管领导 同意后,按零星物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但整
5、个采购过程需 使用部门、采购中心、纪审处共同参与。申请部门自主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用户单位自主采购 的零星项目须填写自主采购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采 购中心)备案,并主动接受学院纪监审计处和采购中心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自主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要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通 过邀请招标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集体谈判、集体采购, 1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由2人参与采购。第八条 凡列入采购中心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 (物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申报立项第九条 各系(院)、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计划, 提前一个月向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呈报采购项目申请。
6、项目申请书中必须明确:1、项目的名称;2、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具体而明确 的技术参数,如果是工程项目应提供具体的方案;3、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交付使用时间;5.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照有关条款予以审 核受理,对需要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 实施。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购 项目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确定招标 方式,重大项目由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集 体研究确定。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采 购法及其有关规定。采购采用以下方
7、式:1 .公开招标;2 .邀请招标;3 .竞争性谈判;4 .单一来源采购;5 .询价;6 .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1.编写招标文件;7 .发布招标公告;8 .投标单位索取标书;9 .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10 接受投标文件;11 开标;12 评标定标;13 组织考察;14 公布招标结果;10、洽商及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写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校内申请采购单位提供的 采购项目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岐视) 性或暗示,招标文件须取得校内使用单位的认可。资产管理 处(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
8、保 留有修改或者澄清解释的权利。由于修改标书给投标单位工 作造成投标困难的,应当考虑适当推迟开标时间,并通知到 所有投标单位。招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投标须知;3 .招标项目说明;4 .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 .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7 .售后服务要求、货款结算方式;8 .投标单位要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9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 .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12 .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人 审核,经审核后的招标公告予以公开发布。第十六
9、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 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确 切回应,投标书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开标时当众揭标;在开标之 前,投标单位可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也可撤 回投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学院纪审处在接受招标文件时,要对投标单 位进行复核,在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中没有的投标单位不予 接收。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程序,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开标,投标单位的投 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前一并 给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十
10、九条 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评标会议,按 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各评标成员要严格 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评标。评标工作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 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依照本 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2、代理投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3、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 委托书的;4、投标有效期限不足要求的;5、投
11、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或超出偏差 范围的;6、投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第二十一条定标1 .对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由每个评标小组成 员按评分计分办法单独计分,经汇总计算总分,原则上总分 第一名中标;对数量多、工期紧的项目可以前几名同时中标; 如需经考察后才能定标的,取总分的前若干名进行考察(由 领导小组视具体项目而定),经考察后由领导小组定标。2 .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 评标后的总体情况择优中标。3 .对意见不集中的项目,由评标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 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以得票最多者中标。对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商议确定。第二十二条 评标后,如需对投
12、标单位进行考察之后才 能定标的,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召集使用部门、纪检 监察审计处或有关专家对投标单位和产品进行考察。考察之 后,写出书面考察报告,作为领导小组定标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定标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与使 用部门(或承办部门)共同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使 用部门对技术指标负责(以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为准); 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主要对商务指标负责。第二十四条为增加招标透明度,招标结果应于合同签 订之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各相 关当事人无异议后,才能组织洽谈,依法签订供货合同。第六章 落 实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按设备物资的类别分别由下 列各部门落
13、实,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中心)协助。1 .家具类物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2 .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等代购物资,校内配套发 放管理费用,按实际经办工作量的大小,付给有关经办部门 一定的经办服务费(一般按招标成交金额的13%商定), 服务费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结算支 付;3 .教学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系、院)负责;4 .行政办公设备由党院办负责计划分配,资产管理处 协助配备。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物资 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而擅自 购置,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项目拆成招标限额以下,逃 避招标方式采购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
14、销,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不给予登记资产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 采购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院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院给予 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 .泄露标底;2 .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3 .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4 .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请吃、 娱乐和游玩等;5 .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 争;6 .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7 .其他违反学院招标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出售标书的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票 收取,主要用于支付开标、评标、评审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 (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若与学院以前*号关于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 定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