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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结束评估程序1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 同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组织实施。2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牵头单位 应以评估工作组名义邀请同级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对有关处 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的整 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3现场评估工作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审查;- -座谈查询;- -查阅文件;- -走访核查。4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 整改措施建议,应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
2、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 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5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 应及时反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6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应形成事故评估报告(见 附录Q),并于60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7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应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 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备案。8评估报告应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 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