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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股份物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价管理,标准企业行为,实现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部、省、市行业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业股份和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 公司对物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如 无特殊说明包括经营一部、经营二部)为公司物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司下属各分、 子公司分别设物价管理小组及兼职物价管理员。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对物价管理方面的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市有关物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 .研究、审查重大收费立项
2、;3 .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物价管理工作,依据全公司物价执行情况,提出物价工 作指导意见和建议;4 .受理公司各经营企业立项、收费标准调整,进行审核申报,经政府、行业主 管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5 .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物价执行情况,查处违价行为,维护公司声誉与收费 秩序;6 .组织对兼职物价管理员的业务培训;7 .建立物价系统价格管理与控制网络,开展价格咨询效劳。第五条物价管理小组职责: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物价管理与检查工作;2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收费规定,遵守收费原则;3 .对本企业职工进行物价政策、遵纪守法、效劳宗旨的宣传教育;4 .负责测算本企业申请立项、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3、,组织申报。第六条物价管理员职责:1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各项收费和价格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 .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针对问题提出改良意见和建议;3 .做好有关物价文件、法规、资料等根底工作的标准化、标准化管理,及时准 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第三章管理范围与审批程序第七条 物价管理范围:监督检查由国家、省、市地方政府批准管理的铁路客 货运杂费、延伸效劳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饮食效劳业收费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外生 产、经营的商品价格申报和确定。第八条各单位和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的收费标准和产品定价,不得超越权限,擅自立项和调整。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需
4、要收费立项、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提供立项、调整收 费标准的依据,向公司经营管理部申报,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上报有关物价 部门审批。第十条商业、仓储业、饮食效劳业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对社会开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向省、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 可证,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凡对外生产、经营、效劳的商品价格,按当地、行业的市场行情标 准执行。以下事项需要向公司经营管理部申报和备案:1 .定期向经营管理部申报所在行业、经营领域的市场价格情况;2 .定期向经营管理部申报当期物价执行情况;3 .凡当期经营价格波动超过上期平均价格10%,需向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并 说明具体原因;4 .在生产、经营、效劳中提前3个月确定固定价格(房屋租赁工程除外)的,需在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核准前方可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方法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