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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XX股份信息披露管理方法(2001年11月20日北京XX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 披露的渠道和程序,标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方案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 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
2、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 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 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 股权变动情况。(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 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参谋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 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
3、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 关信息。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信 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 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 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 息资料。第八条 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
4、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行使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 权。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以下信息:1、招股说明书和配股说明书;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临时报告;4、 本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5、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6、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其他信息;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内部其他单位不得披露第十条证券管理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 的规定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各项职权。证券管理部行使以下职 权:1、 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2、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前置审批;3、 负责本公司各单位信息披露的备案;4、
5、根据总裁的授权和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披露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的其他信息5、 收集、整理本公司各单位报送的信息;6、 应当由证券管理部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本方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公告;2、 新闻发布会;3、 招聘启事;4、 新闻报道;5、 商业广告;6、 印刷品、宣传品;7、 展览;8、 接待来访、答复咨询、联系股东)。第十二条本公司以下情形的信息披露应当经过审批:1、公告;2、新闻报道;3、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技术鉴定会;4、展览;5、商业广告; 6、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连同与
6、所披露的信息有关材料在需要披 露之日前3日内报至证券管理部。2、证券管理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应立即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审批。3、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签署意见并由证券管理部将意见反应给申 请单位。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证券管理部转报的申请和材料后2日 内做出意见。4、董事会秘书对披露的材料有疑问的,申请披露单位应当做出 解释;董事会秘书要求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做出修改后重新上报 审批。5、审批完毕后,证券管理部将申请和有关材料备案保存。第三章信息的聚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本方法第一条信息所列的信息在发生的 当月最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证券管理部 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
7、责人签字。证券管理部应当 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行签收。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及时、迅速将信息报 送至证券管理部。重大事件是指以下事件:1、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工程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5、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7、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9、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 显著影响;10、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第十六条证券管理部应设专人对聚集的信息进行保存,并且 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以便于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方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董事、监 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本公司其他单位和员工受本方法 约束。第十八条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 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付连带法律 责任。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本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