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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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泉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 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 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平泉市人民政 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 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

2、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并节约成本、费用。县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平泉市人民政府。未经平泉市人 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 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平泉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 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 家、省、承德市及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 务管理制度,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 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 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

3、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 发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 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 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 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 违法行为,都有权向市发改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等有关 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 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条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平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 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

4、划,并由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 门会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的企 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根据 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 出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会商一致后共同下达承储 企业。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 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年度及各批次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部 门、市农发行。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及其分库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同一库区完好粮食仓储设施

5、仓容量在1.0万吨以上;(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 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 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 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改部门会 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的 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

6、证入库的县级 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 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 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 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 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 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 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 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

7、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 补贴。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 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县级 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 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发改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 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用平泉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 或者清偿债务。

8、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县级储备粮油 管理不善的,市发改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会商一致 后,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 调出交由其他承储企业储存。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利息按银行利率实行据实补贴,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市 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费 用的标准执行:粮食(原粮)每年每吨IOO元,成品粮折合 成原粮计算为每年每吨143元。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 增减挂钩。县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 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9、。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 监管。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购买粮食价款 和入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构成。由市财政部门、市发改 部门、市农发行在储备粮采购前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提出初步 意见,入库后由上述部门共同核定;条件成熟时,也可通过 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或招标 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 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成品粮应当在 保障储备规模及保质期内提前滚动自主轮换,市有关部门不 再下达轮换计划。县级储

10、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 存年限为参考,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 况的储备粮。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 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含)以上 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标准。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县 级储备粮的质量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 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市发改部门 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县 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粮食收获年份计 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

11、年限一般为:面粉6个月,大 米6个月,玉米3年。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 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市发改部 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市农发行。第三十一条因县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 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四个月。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市发改部门批准,并征得市财 政部门同意。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 用补贴照常拨付;县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 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 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

12、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市财政部 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市农发行研究确定。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 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县 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直接 拨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 准执行:粮食(原粮)每吨120元(40元/吨/年),成品粮每 年每吨140元(每年轮换四次计算,轮换费用35元/吨/次)。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 警机制,适时向平泉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 根:(一

13、)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 异常波动的;(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三)平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平泉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 农发行。在紧急情况下,平泉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 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 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平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 案和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市发改部门具体组织实 施。在实施过程中,平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配合。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

14、行或者擅自改 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县级储 备粮动用命令。第三十九条 平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 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平泉市 政府承担。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市发改、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承 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 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15、发 现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 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和任 务。第四十二条市发改、财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 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 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县级储 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 时处理。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发改、财 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 挠。第四十五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 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 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平泉县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平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平政【2014】14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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