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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海南行动实施方案(琼府(2020)19号)、2022年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琼医改(2022)2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对海南省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规范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项目属于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包括青年科研项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等。青年科研项目主要支持省内医疗卫生机构青年科技人员在本联合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
2、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健康海南战略,聚焦重点疾病防治、医药健康产品研发、医联体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基层医疗机构科技能力提升等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需求,开展专题科技研究与开发。重点项目主要支持围绕前沿技术和大健康产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快前沿关键技术突破与转化应用,提升海南省重大传染病防控科技应对能力、重大疾病诊治能力和全健康科技创新水平。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联合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卫健委是联合项目的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
3、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预算下达工作。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的具体实施。第二章项目征集第五条省卫健委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行业科技需求,提出联合项目当年申报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方式、申报条件、资助方式、资助额度、实施年限等内容。第六条联合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征集、
4、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省科技厅联合省卫健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填报。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应急攻关或定向征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军队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需注册一年以上。联合项目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第八条项目申报采取承诺制。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按照申报指南和业务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5、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管理第九条联合项目实行项目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项目管理机制。第十条项目立项。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开展立项评审工作。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和项目下达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立项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29号)执行。第十一条过程管理。省科技厅、省卫健委项目主管处室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
6、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内容。过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30号)执行。第十二条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省科技厅会同省卫健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验收评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执行。第十三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为uSupportedbyJointProgramonHea1.thScience&Techno1.ogyInnova
7、tionofHainan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绩效验收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第十四条联合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财政资金、单位配套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十五条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联合项目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项目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第十六条联合项目支持方式和财政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第十七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
8、作用。联合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省财政资金资助的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具体配套要求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往的其他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联合项目的配套资金。第十九条联合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二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9、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10、可在业务费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
11、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一)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3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o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二)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
12、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三)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五章预算编制与执行第二十二条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
13、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第二十三条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专业机构在项目技术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第二十四条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省级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
14、财政经费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第二十七条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
15、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第二十九条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在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第三十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
16、,结余资金扣除绩效奖励的剩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三十一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第三十二条联合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四)未按规定执行或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联合项目财政资金;(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转移、套取、报销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