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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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及江西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赣城镇化办(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性质和职责第一条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

2、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决策依据。第二条县规委会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三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我县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审议县域内乡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审议电力电信、交通、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规划;(四)审查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调整,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五)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六)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及

3、规定的草案、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七)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A)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第二章组成和工作机构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特邀委员、政府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5年。第五条规委会成员组成:(一)主任委员1名,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城建规划的副县长担任。特邀委员2名,由县人大、县政协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名,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二)政府委员17名,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城管局、县

4、文广新局、县司法局、县人防办、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平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三)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11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不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第六条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规委会秘书长兼任,并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规委会日常工作。第七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规委会审议事项进行专业技术论证,经规委会授权可行使审议(终审)权利。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木工程、

5、给水排水、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环境保护、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县规委审定。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县规委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个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规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半数以上委员(其中专家和公众委员不得少于出席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审议(查)需要,规委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列席。第九条规委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前请有关委员回避。第十条规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现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

6、的原则。规委会应对审议(查)议题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审议(查)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第十一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变更等议题,须明确主要审议内容及合法性说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第十二条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并在规划草案中予以回应。第十三条规委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规委会审议(查)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规委会审议(查)同意的项

7、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遵守保密要求,在会后将资料交回规委会办公室。第十五条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和举措,需向社会公布的,由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六条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并将议题及会议日期通知与会委员。第十七条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一)申报议题应经法定的职能部门预审,并有明确的意见;(二)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所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协商,取得了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三)需由规划委员会协调的议题,由办

8、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并由办公室形成报请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四)规划设计方案及重大项目选址,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除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若正式委员确实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规委会办公室。若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时,与会委员听取议题汇报,原则上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编制单位汇报,选址方案由县住建局规划股进行汇报。与会委员听取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后,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

9、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第二十条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规委会主任委员签署并印发有关单位。第五章委员责任及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第二十二条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规委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做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以促进我县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第二十三条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

10、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的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收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财和宴请等活动;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第二十四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向规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五条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第二十六条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县规委会。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安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府办字2017)27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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