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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条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相关专项规划。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涉及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县政府融资投入IOOO万元以上的项目。第五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县国有资本对
2、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企业类型具体为:(一)总资产10亿元以上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二)总股本1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的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六条县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IOOO户(含IOOO户)以上的征收决定。第七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第八条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第九条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