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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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三条专家主要为政府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第四条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五条专家

2、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第二章专家库第六条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化工、矿山、冶金工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城镇燃气、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等行业的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一)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二)对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S)为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四)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五)为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

3、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六)参与县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七)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及风险监测,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演练技术指导等工作。(A)为应急管理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第七条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由县安委办承担,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家的遴选,承担专家的调整、审核工作。(S)配合相关部门选聘专家执行任务或

4、参加有关活动。(四)组织专家召开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汇总专家使用、需求等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五)收集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相关的各类需求及专家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专家库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第三章专家的选聘第八条专家由县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国家、省、市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外省高水平专家和外省第三方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深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各有关单位部门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县相关单位部

5、门负责推荐。经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熟悉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S)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六)聘请的专家在以

6、前的服务中发生过因服务不到位、问题隐患应查出未查出,导致所服务的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聘用,已聘用的要及时清除。第四章专家的使用第十条县各有关单位部门聘用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县安委办按照需求,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分管县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二)需专家参与全县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各单位(部门)按照需求,提前3-5天在专家管理库中调配选用,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

7、要求及时将工作材料上报,县各单位部门将专家工作情况、工作质量评价等内容整理汇总,建档留存。第十一条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报县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呈分管县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按规定纳入相应专家库进行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其他单位需从相应专家库中聘用专家的,可向县安委办申请使用。第五章专家的管理第十三条由县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专家召开座谈会,深度分析我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形势,对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可随时

8、向县安委办反馈,由县安委办收集整理,向县人民政府呈报。第十四条县安委办在县委、县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一)完善专家遴选办法。根据专家不同的任务类别,制定遴选条件,通过审核、考察等多种方式选择不同行业领域优秀专家,满足各种应急任务的需求。(二)专家调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专家调用工作程序,保证专家在接到不同任务的调用通知时,及时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监督检查、技术评审等各类专家服务工作。(三)专家工作会商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四)专

9、家重大课题调研制度。专家按各自所在行业,每年研究提出若干重点调研课题,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后组织实施。重大课题调研成果由县安委办印制成册,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县各相关单位部门,并推荐在权威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五)专家工作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完善处置机制,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向县安委办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县安委办定期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阅。(六)专家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县安委办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把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纳入专家的年度考核中。

10、县人民政府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每年给予2000-3000元奖励,并进行表彰。(七)专家工作保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证专家在处置涉密突发事件和参加不适宜公开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遵守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专家,将按制度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A)专家工作保障制度。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视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交通、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的专家提供人身商业险保障。专家从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现场检查评估、重大课题调研、技术评审等各类工作所需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专项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五条专家具有以下权利:(一)执行委派

11、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作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四)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聘用单位和县安委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S)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

12、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第十七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

13、接受派遣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一年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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