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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处置管理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矿产资源的处置管理,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工作的管理,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明确相关定义(一)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用地、备案核准等合法手续,且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二)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是指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后,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或安全隐患治理等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和企业生产
2、用料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三)工程建设项目自用矿产资源: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回填或用于本工程项目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四)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矿产资源:是指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用后剩余的需要外运处理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二、明确基本原则(五)处置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六)处置原则: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设置采矿权,其产生的矿产资源
3、属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县政府指定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负责对工程建设自用矿产品和剩余矿产品处置的监督。(七)剩余矿产资源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运输等成本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净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若运输等成本大于收入,收入按程序全部返还,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负责。(A)非法开采取得的矿产资源一律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按程序予以处置。三、明确处置流程(九)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国资中心,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
4、设计方案或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文件等。(十)受理。县国资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矿产资源处置方案和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执行。1 .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由建设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并向县国资中心出具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诺书,所开挖的矿产资源不得外运,仅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2 .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3 .准运办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矿产资源处置量、运输路线等向县准运部门提出申请,由准运部门办理准
5、运手续。(十一)处置。1 .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除险及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等。2 .公开处置。对剩余矿产资源,现场核实相关数据,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处置;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3 .其他方式:对于特殊工程建设项目或难以公开处置的剩余矿产资源,实行一事一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四、明确管理职责(十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施工项目剩余所涉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发
6、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或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农业农村局在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时,要将开挖的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纳入统一审批管理。(十三)各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建设主体要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严禁借项目建设名义,超施工范围、建设用地审批红线范围和违背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要严格按照“工程建筑材料自用承诺书”实施工程,严禁私自销售矿产资源。若违反规定,以非法采矿论处。(十四)施工项目剩余料石矿产资源设置统一堆放场,由业主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办)共同确定,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运送到指定堆放场,派专人看管,所需费用纳入成本核算。对需在场地内加工的,业主单位应提前做好加工场地的环评等审批工作,确保安全加工。(十五)发改、财政、生态、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一票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资源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指导、监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矿产资源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置。(十六)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要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好周边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