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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的转学管理工作领导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二)转学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转学条件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2、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三、办理程序(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该生所在系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二)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学生处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三)招生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四)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五)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备案,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七)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6月20日和12月1日至12月20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