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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水利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水利厅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 13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 6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省水利厅公务接待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承办公务接待的业务处室(单位)要根据公函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时间、地点、规格
2、、来宾人数、陪同人员等情况,厅办公室签注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厅后勤中心配合实施。第五条公务接待范围包括:(一)上级水利系统来甘督查、检查、指导工作的公务活动;(二)兄弟省、市水利系统来甘进行水利调研、考察、学习的公务活动;(三)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水利工作的公务活动;(四)其他经厅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公务活动。第六条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控制公务接待的时间、规格、路线、频率、人数。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的活动不予安排,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安排休假、探亲等非公务活动接待。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的场所、项目和方式,有利于公务活动开
3、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第八条公务接待处室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九条公务接待处室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按照公函(包括邀请函、访问函等)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同城(包括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公务活动一般不予安排食宿行。第十条公务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香烟。第十
4、一条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上高档菜肴,不供香烟和酒水,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国家部委领导来甘调研、检查指导水利工作,按省政府有关接待规定接待。国家部委司局长、处长、兄弟省份公务人员来甘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负责结算。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确需交通工具的,接待单位可向省级公务用车平台申请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租赁社会运营车辆,不得使用私家车。第十三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甘肃省水利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
5、,并由接待处室相关经办人、负责人审签。甘肃省水利厅公务接待清单包括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第十四条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接待费支付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承办公务接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一事一结”报销公务接待费,费用报销时提供的会计资料:(一)经厅领导审签的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访问函);(二)甘肃省水利厅公务接待清单;(三)定点宾馆(饭店)出具正式发票;(四)公务卡结算流水单;(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水利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水办综发(2018)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