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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第四
2、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
3、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请拨;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第五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六条广东省集中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由省统一建设,全省统一使用,数用言息和应用系统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第七条除涉密事项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全面推行网上全流程办理,健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广使用
4、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含电子社保卡)、电子档案。本规程所指相关材料,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或部门间数据共享的,无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复提供。对于共享获取的数据,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应记录数掘言息来源、比对时间及结果。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安邦HE编制内工作人员经办涉密单位和人员的业务。涉密单位和人员资料应按照保密规定保管,涉密文件资料不作电子影像化处理,不得上传省集中式信息系统。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环节全流程应用。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按照就近申请、属地审核的原则实行“全省通办一网通
5、办,既可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在就近的其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原则上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个人认证业务由接受申请地受理并审核。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核准单位成立、类型和编制情况的文件;(二)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
6、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经费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
7、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三)如有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人员的,需提交变更退休人员管理单位的情况说明。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如存在欠费的,应按规定进行欠费处理。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条新设立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应为其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
8、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开除、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减少人员时,应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申报表(附件3)。增加人员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工作人员编制身份的材料(如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保人员名单或批准的正式招工、录用、聘用、调动、安置手续、任职文件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员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或人员姓名、证件号码与公安部门、出入境部门共享数据记录不一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
9、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信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对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文档资料,经定密部门确认,可不提交。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变更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共享数据核实,如共享数据无法证明变动事项的,需核查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二)变
10、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统计当年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发放情况,按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5)。单位补发既往年度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列入补发所属年度的工资计算,办理相
11、应年度缴费工资差额补缴。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申报。第十七条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其中2019年5月前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
12、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在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启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缴费工资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十八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劳动)仲裁、社保
13、稽核、申诉再申诉、组织人社工资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意见或政策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变更缴费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意见或文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费补收(退)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九条多缴、误缴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
14、人员缴费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说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二十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终止、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零星征缴业务可按需实时发起征缴计划。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
15、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欠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本章未作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基金征缴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第五章转移接续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
16、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七条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系统,进行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省内制度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过省集中式信息系统办理。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转入地(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发联系函。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