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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考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端正学风、严肃考纪,使学院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考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院的教风、学风、校风以及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学院各级部门及全体教职工要高度重视考务工作,并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做好考务组织工作,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考试管理模式。
2、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办公室、监察室、督导办、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院(系、部)负责人等组成。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院(系、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学工秘书等组成。第五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指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明确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 .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3 .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通报、处理作弊学生,对有失
3、职行为的监考教师及考务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4 .负责学院考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院级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二)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协调、组织与管理本院(系、部)的考试;5 .组织试题的命制及审核,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组织印制、保管、发放等工作;6 .负责本院(系、部)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对学生提出的缓考申请(包括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于该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7 .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考风考纪建设,负责监考教师安排及考务培训工作;8 .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成绩登分,负责本院(系、部)考试试卷的分析评价及试卷整理归档等工作;9 .负责本院(系、部)考
4、试评估的组织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三章考务工作第六条考试时间(一)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校历确定。所有统一考试课程不允许提前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若擅自提前组织考试的按教学事故处理。(二)考试日程按上、下午各一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需要采用特殊考试形式的须经所属院系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通过、备案后执行。(S)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指定考试时间;其它课程考试时间由各院(系、部)在学院规定的考试周内自行安排。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确定后,各院(系、部)应提前一周将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一)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5、程都应当进行考核。(二)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试或考查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性质确定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各院(系、部)向学生及任课教师公布。(三)考试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笔试、口试、机考、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的形式,考查可通过作业、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四)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教研室提出方案,教研室主任审核所属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执行。第八条考核科目(一)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
6、实践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第九条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一)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查制,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具备该门课的考核资格。学生一门课程旷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30%以上(含30%);缺交作业、实践、实习报告、实训报告、顶岗实习日志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30%以上(含30%);因各种原因休学的学生。(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情况认定考试资格,院(系、部)确认取消考试资格后,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客观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并在教师工作手册中全面、认真的记载学生平时成绩或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四)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
7、教务处备案后,于课程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第四章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第十条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一)命题的水平、题型、题量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为准,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二)命题应题量合理,难易适中,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S)闭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选择相应的题型,各类题型应当合理搭配,每套试题一般应不少于三种题型。各题应立意清楚、彼此独立,不得相互提示或暗示其它试题答案。开
8、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四)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是应考人数的1.5倍,且不得重复。口试题签应当提前两周由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五)笔试课程应提交A、B两套试题及答案,供考试使用(两套试题均按120分钟准备),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o(六)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各任课教师具体实施。同一门课程应当采用同一份考试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考试,试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统一制题,鼓励建立试题库,采用试题库的形式出题。制题教师在制题同时应拟定参考答案及赋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审核。(七)
9、同一科目、不同学时的课程则需分别命题。(A)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教师命题的质量进行审核。第十一条考试命题完成后,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任何人员不得在考试前泄露考题,否则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二条试卷印制与管理(一)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和试卷审批表(附件1)均需在考试前两周以纸质和电子稿两种形式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报送教务处。试卷审批表上的项目要填写完整、准确。(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院(系、部)自行组织考试试卷的印制、装订工作,并将试卷分装、封袋且责成专人妥善保管。(三)命题教师和在试卷印制、装订、分发中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
10、露考题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教务处,且停止该门课程考试,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应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当按照教师监考守则组织考试工作。(六)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用试卷袋将考场记录表和试卷(试卷按照学生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进行封装,并及时交到指定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七)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所在的院(系、部)到参考学生所在院(系、部)或教务处取回试卷,组织本教学单位的评卷工作。评卷工作结束后,试卷由课程归属院(系、部)指定专人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五章考试组织第十三条学院考试工作小组办公室
11、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各项考务工作。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学校的教室、管理人员、教师由学校考试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调配管理,其相应人员必须服从办公室安排。第十五条所有考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各院(系、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考生人数在30至60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教师。第十六条各院(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院(系、部)的试卷接收、封装、保管、发放、评阅及移交等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第六章考试巡视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考试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八条在学生考试期间,学校领导、院(系、部)领导、督导办要对全院考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12、各院(系、部)考试巡视组由院(系、部)负责人任主考。第十九条巡视组有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条成绩评定(一)教师评卷应当按照参考答案要点和赋分标准公正评阅。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加分)。评阅试卷时,每个采分点处必须给出小分;小分加总后的分数为该小题得分,填写在该小题题号旁;各小题加总分数为该题型得分;每一题型得分应当分别填写在各题型题号旁和卷首得分栏,并据此评定卷面总分。教师不得随意提分、扣分,不得给人情分、印象分、凑合分。(二)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更正得分,更正人、阅卷负责人必须在更正处、各题型题号旁、卷首得分栏处盖章更正、签名,并对更正的内容负责。(S)评阅
13、试卷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字迹的笔。(四)考试课程(含开卷)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根据期中考试、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以百分制综合评定,60分为及格;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为6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应为40%o课程达到60分或以上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课、选修课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课程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五)教务处和督导办负责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命题质量和学生答卷情况。第二十一条成绩的登录(一)全部试卷评阅完毕,各阅卷小组或阅卷教师自查无误后,登录成绩。(二)任课教师应在规定
14、的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成绩录入工作。(S)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生成绩登录工作,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进行补登。第二十二条教师完成成绩登录后,以考试班级为单位填写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附件2),和平时成绩记录表、考试登分表、空白试卷试卷及参考答案一份同批改完的考试试卷一并交所属院(系、部),由教学干事负责验收。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查询与更正(一)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试卷核查的书面申请,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干事同时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核查试卷。(二)经试卷核查,确因教师评卷有
15、误需更正成绩的,应由教师本人填写一式三份成绩更正单(附件3),并做出情况说明,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院(系、部)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教务处、学生所在院(系、部)、学生各存留一份成绩更正单。全部成绩更正工作应于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第二十四条在下一学期完成成绩更正工作结束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教学干事打印班级的全部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盖章后存档保管。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处对成绩管理负责,擅自更改成绩或变相提分、加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重修第二十六条补考与缓考(一)学校补考时间由教
16、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部)安排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提前一周通知学生。(二)考查课、机考、口试、体育、舞蹈、实践类科目补考等,经教学干事联系任课教师后,由课程所属院(系、部)具体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S)学生因总评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插入低年级同专业重修后再次考试,若仍不及格,则认定为本课程学业不合格,导致的其他后果(如不能毕业)按相关规定办理。(四)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缓考的,要在考试一周前出示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院(系、部)申请,由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考试。补考、缓考成绩评定按正常考试评分标准计算,缓考不及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