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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明确教师在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培养教师严谨求实的教学作风,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二章教师师德修养第二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己任。第三条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高职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能力,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
2、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现代企业优秀文化理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第五条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素质修养、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三章教师资格第六条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实
3、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第七条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非教学系列人员一般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由课程所在院(系)申报教务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二)必须听课10次以上,对于所任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实习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S)全面掌握所任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教案。(四)初步掌握所任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所任课程总学时1/2的教案。由教研室选
4、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教务处、人事处、督导办、院(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试讲课程相关教师参加,经评议通过后,经院(系)负责人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填报学院(技术学院)教师首次授课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审查后退教研室和院(系)各一份存档。第四章各主要教学环节教师职责在教学过程中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第一节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进度计划、教材第八条教改专业学习领域课程,任课教师应编写课程标准,经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非教改专业学习领域课程,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教学性质、任务、培养计划、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
5、发展等实际编制、修订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案,经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第九条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规定,根据课表和教学计划,填写授课进度计划表,开学后一周内交系(部)。第十条任课教师负责选用或推荐符合所任课程标准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推荐的教材必须符合高职教育相关要求。第二节备课、上课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专业的联系以及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教案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认真撰写教案。教案包括
6、: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提要,重点、难点,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手段等。第十三条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如开多媒体设备,组织好课堂,让学生从前往后集中就坐等。讲课时仪表整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语速适当,条理清楚,板书工整。第十四条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践、出勤、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每次课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第十六
7、条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撰写教改研究论文,接受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积极参与各类教学评估活动。第三节辅导答疑及作业第十七条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教师要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实践动手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第十九条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对学生作业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教师应作出讲解。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不良问题(如抄袭作业),应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
8、,以确保教学效果。第四节实践教学及毕业实习报告指导第二十一条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内容。第二十二条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应按照教学要求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检查实训教学准备情况,以保证实训教学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总体要求和实训课的教学要求认真设计,科学合理地确定实训课达到的具体要求。第二十四条参加实验实训室建设,按时、按要求完成毕业实习、毕业报告(论文)指导等相关教学任务;第五节考试、考查第二十五条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笔试命题应同时拟出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当,
9、应避免内容过多重复。公共课试卷由教师拟制好后由教研室审查、公共课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以备统一制卷。第二十六条复习备考期间,教师不应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第二十七条教师必须承担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监考教师应按学院相关考务规定完成监考工作。第二十八条阅卷教师应严格执行既定的评分标准,保证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准确登分。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拥有的权利:(一)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二)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三)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确保教学进度及教学质量;(四)向教研室、教学单位提出
10、课程教学改革的方案;(五)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第五章教学纪律第三十条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填写教师调(代)课申请单,由主管教学的院(系)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在假前予以补课,并办理相关补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第三十一条教师因其他工作与课表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第三十三条教师应服从学院、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
11、定的教学工作量。第三十四条教师上课时要注重仪表,着装整洁,严禁吸烟。第三十五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防止出现干扰课堂教学的通讯噪声,确保正常的教学环境。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六条学院设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双师素质奖,优秀教师奖等奖项,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第三十七条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学院(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教师对其所获奖励、所受处分有异议时,可向所在院(系)或学院教务、组织、人事、督导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第三十九条对教师的
12、奖励、处分等均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第七章进修提高第四十条学院根据课程与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及研究机构进修或攻读学位,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第四十一条学院设有教学研究经费,鼓励教师申报教学研究项目,资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学研究。要求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化。第四十二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教学研究与交流。第四十三条对学院新进教师,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企业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用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