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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印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与介绍信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介绍信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校内各二级学院、体育部、各部门(下称各单位)印章、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印章和学校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基金会等)印章、学校领导签字章等。本办法所指介绍信是指对外联系工作所开具的“学院介绍信”。第三条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学校各类印章、介绍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审批、刻制、变更
2、、注销、归档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介绍信的领取、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第四条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校内各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的刻制、启用与作废,均依据学校有关机构设置与撤销的决定而行,须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用印单位到校长办公室领取新印章时,留取印模备案,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封存。旧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注销作废,转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第五条印章刻制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按照法定规格,到经公安备案的具备印章刻制资质的刻制机构予以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
3、位负责人责任。第六条各单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的刻制、启用与废止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七条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在指定场所负责保管使用,随用随锁。各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单位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第八条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用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用章。印章管理人员因事外出,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临时委托其他人员管理,并履行好交接手续。第九条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如有遗失,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使用印章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用印单位填写用印申请表,将用印
4、材料与申请表交相应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盖章),至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重要事项的用印,根据职权划分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原则上,使用党委印章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批准;使用学校印章,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使用各单位印章,必须经各单位领导批准。第十一条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一)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数等。(二)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S)所有用印文件、证件等,必须清晰、整洁、规范,有存档价值的手写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使用铅笔、水彩笔书写的
5、证件、文件不予用印。(四)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用印。第十二条使用印章要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美观。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或师生个人申请使用学校印章,一律须填写学院用印申请表,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十五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
6、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第十六条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工作证、聘书、新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毕业(结业、肄业、进修)证等各种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原则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派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印。零星证件由专人负责办理。第十七条教职工、在校学生等因私需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第十八条对外签订协议、合同,须经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各类经济合同由审计处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需要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用印
7、单位报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同意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审核办理。第十九条凡向外报送的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专利、成果推广、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登记,原则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向校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专人统一送校长办公室用印。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应根据学校关于在校人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到校长办公室用印。第二十二条校领导签名章,用于校领导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校领导交校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方
8、可用印。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一)不符合用印原则和用印程序者;(二)未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S)空白介绍信、便条;(四)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五)有违背本规定、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第五章介绍信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介绍信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印制、编号、登记、开具、归档。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或个人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出具学校介绍信的,由所在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工作人员到校长办公室办理手续,经校长办公室核实后,予以出具。第二十六条介绍信由专人管理,专人填写,加盖骑缝章,不得私自开空白介绍信。开错、作废的介绍信必须回收原样保存。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室审核、登记、编号后,可领用介绍信,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使用完毕后须将介绍信存根上交校长办公室。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印信管理规定(*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