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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规定,由项目(含课题,下同)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的审计或审签。第三条凡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的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第四条审计委托1、科学技术发展院和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根据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的规定,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范围,报分管科研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2、每年年初,
2、科学技术发展院和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向审计处提供当年需要审计项目的种类、数量,审计处据此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人力资源。第五条审计条件1、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和财务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法规、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2、财务处应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的核算,经费支出的记录要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3、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在项目结束时,要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要求收集资料,编制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需要的报表。第六条审计工作
3、程序(一)审签程序1、凡需审签的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经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审核后,于上报经费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前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经财务处确认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及其它资料。2、凡经费核算不在学校财务处的科研项目,由经费核算单位(如附属医院,下同)的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签后,送审计处盖章。(二)审计程序1、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向审计处提供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详细清单,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核算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到账经费总额、经费核算单位等。2、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决算审计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
4、供完整的审计资料。3、审计处根据委托,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及其他经费核算单位准备相关资料、提供相关咨询,必要时牵头召开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4、凡需审计的科研项目的决算资料,经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审核后,于上报经费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前送审计处。5、审计处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的具体要求,与社会中介机构签约或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6、审计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及其他经费核算单位、设备处等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7、审计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重大问题向分管科研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8、审计处根据审核意见,与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组沟通,由社会中介机构或审计组出具最终审计报告。第七条审计内容1、财政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2、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3、各项支出是否按经批复的预算执行;实际支出与预算比较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比例或金额;购置设备是否与预算清单一致;4、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5、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真实、合法;6、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7、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与项目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8、往来款项是否真实;9、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0、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审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从被审计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第九条审计处理1、提供的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否则,不予审计或审签。2、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的科研项目,不予审计或审签。3、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结算审签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