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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档案利用规定一、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持介绍信、身份证、校园卡等有效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代他人查询档案者,须出示被查人有效证件);对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二、查阅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档案,持本人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即可查阅;查阅非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档案,须持归档部门或项目所在院系介绍信,并持利用者校园卡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三、校内单位或个人利用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档案以及其他部门的涉密档案,须经相应归档单位同意后方可查阅。四、校外单位查阅档案,应经学校归口部门及档案馆领导批准,凭介绍信和工作证方可
2、查阅。介绍信应明确利用目的、内容及联系方式等。五、本馆档案原则上限馆内查阅,一般不外借。校内有关部门确需借出档案时,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借出申请,经档案馆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档案借出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两周,不得转借,确需续借应持档案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借出档案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如借出档案发生损毁,应追究借用人员的相应责任。六、利用本馆档案须专题专用,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利用者对摘录、复制的未开放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利用本馆档案汇编出版、陈列展出或者制作专题数据库等,应征得本馆同意,并注明材料来源;利用本馆档案制作的各种出版物,应向本馆提交两套备存。七、查阅利用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本馆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校学生免收档案查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