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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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处公章的使用管理,保证处公章正确而有效地使用,根据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处领导对本处公章的使用负责。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处公章的保管人和监印人。第二条公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公章不得无故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处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且须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监督下使用。第三条所有盖章申请,原则上均应报请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批签字。对于科室经常性需要盖章的业务,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授权科室负责人直接签字并盖章。盖章应由处内在编人员在综合办公室内现场亲手盖章并对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等进行登记,登记簿与审批单一并存档。第四条外来人员的盖章申请,按照业务性质,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审核并按照第二条规定办理盖章事宜。第五条各业务科室需要批量盖公章时,可到综合办公室借出公章在业务科室使用,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公章借还登记。第六条各业务科室在借出使用公章盖章时应做好盖章登记(可到综合办公室领用登记簿),包括盖章材料标题或内容、用途、审批领导和申请单位、经办人、日期等,具体盖章人应在盖章人栏亲笔签字。第七条对于责任重大的盖章内容(如涉及到财务、出国等)应提交处长审批。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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