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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规范某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信息管理及信息公开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透明指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及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对在日常运营管理中收集和形成的信息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分为保密级、普通级和公开级三个等级。其中,保密级通常指包含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公开级则为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需要定期或临时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资料。第二条基金会应合法合规的收集和使用他人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2、及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保密信息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一)明确要求不公布个人信息的捐赠人的姓名、名称及有关资料;(二)除获得被救助人或其监护人明确的授权或同意外,被救助人的姓名、肖像及相关身份资料,以及其他具有明确个体指向的信息;(三)相关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或内容;(四)基金会的账号、密码、数据库,以及内部分析报告等;(五)其他标注“保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慈善第四条对于保密级的信息,应当在有关文件资料的封面上注明“保密文件、请勿外传字样。未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同意,与业务无关的工作人员亦不得复印、拷贝或上传至互联网(包括发送至与业务无关的电子邮箱或发微信群、朋友圈等),
3、更不得擅自向媒体或无关人员泄露。第五条依规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如涉及应当保密的内容,公开前必须进行技术化处理,以免侵犯到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法权益。第三章普通信息第六条除保密信息和应当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属于普通级的信息,原则上可在基金会内部自行传阅、复印、学习和讨论,但不得随意外传。第七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将包含有普通信息的文件资料、图片文字等发布在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时,应特别注意不得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八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媒体、官网、微信公号等向社
4、会公布的活动。第九条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十条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第十一条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第十二条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
5、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第十三条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项目完成。第十四条基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第十五条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等社会媒体,以及行业媒体,基金会官网或微信公号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第十六条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第十七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秘书处享有最终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