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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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市场监管专项协调会议暂行规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深入贯彻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和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共同商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即两区一县: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的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工作。第三条(原则定位)专项协调会议的原则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监管协同,定位是立足于当好示范区制度创新的“推动者”、联

2、动发展的“助力者”和统一市场的“建设者”,有力推动示范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第四条(会议组成)专项协调会议由两省一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规划处、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嘉兴市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行政审批局组成。邀请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到会指导。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基本职能)专项协调会议负责规划、协调、推进示范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两省一市党委、政府关于示范区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支持示范区市场监管的重大改革创新事项;复制推广两区一县有效的改革创新实践经验;督促指导工作任

3、务落实。第六条(轮值顺序)专项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末或年初举行。自2024年起,按照和省级层面轮值顺序一致的原则,分别按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吴江区市场监管局、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或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的轮值顺序轮流举办,每四年轮值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七条(推进机制)专项协调会议每年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商需要省级、市级市场监管局协调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经各方同意后印发。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轮值单位应加强对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第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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