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峰区卫计局政许可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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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鱼峰区卫计局政许可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日期:2017年10月序号许可事项名称许可程序实施具体要求自由裁量标准及依据备注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申请材料:1、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名单、学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2、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3、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4、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含人员职责、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变更许可: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的材料;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

2、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5、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申请材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3.人员配备: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

3、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2年6月17日卫生部发布)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管理(一)婚前医学检查机构与人员的审批;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

4、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三)规章制度要求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变更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5、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桂卫妇社(2008)45号第七条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四)经许可的执业机构应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凡执业机构名称、类别、所有制形式、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受理无裁量内容。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时限60工作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6、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技术职称证免印件材;2 .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 .参加市或自治区统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一、婚前医学检查(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二)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

7、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8、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临床和超声工作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受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无裁量内容。其他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

9、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申请1 .申请人

10、资质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美容主诊医师证明材料: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注册有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专业备案证明。3 .资信证明材料: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11、(2015)3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五)统筹衔接有序,确保平稳过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要与统一代码过渡期相衔接,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12、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设医疗机构的组

13、织结构、人员配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21号)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要进行核定备案,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的相应医疗美容专业,并加盖印章;已按原有关规定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增加注册相应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不需再办理备案手续。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受理1.数量或规划设置要求: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不含村卫生室)外,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医疗机

14、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第四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二、机构设置”规定,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外,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审查无裁量内容。决定无裁量内容。特殊程序公示方式: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部门网站或者行政区公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

15、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其他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30,特殊延长时限40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有效期未申请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申请1 .申请人资质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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