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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鞍市监罚告(2022)P2-1号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辉电子激光配件部: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自成立后,2015年度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超过6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你(单位)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相关证据,你(单位)没有提供。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条、第六十三
3、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李俊峰王洪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产业开发区分局(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671号S3S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鞍市监罚告(2022)P2-2号鞍山市新颖标牌厂-A: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
4、自成立后,2015年度至今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超过6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营业纳税申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你(单位)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相关证据,你(单位)没有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李俊峰王洪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产业开发区分局(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671号S3S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