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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办法一、根据选举法和实施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投票选举工作由镇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举指导组组织,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受委托具体主持相应选区的投票选举工作。三、镇人大代表各选区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名,实行差额选举。四、本次投票选举镇人大代表各选区设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各1名,监票人、计票人各X名。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中提名,经选民酝酿协商后,报乡镇选举委员会。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五
2、、本次镇人大代表选举,由各选区统一计票,采取设立投票站为主,召开选区选举大会和设流动票箱为辅的投票方式进行。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具体明确选区中心投票站。六、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领取选票,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填写选票并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右边的表决符号栏内画;投反对票的,
3、在这个候选人姓名右边的表决符号栏内画“X”;如果另选其他选民,应在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以后,在另选他人栏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和单位、职务,并在其右边的符号栏空格内画“O”,另选人必须是本选区的登记选民。既不画,又不画“X”的为弃权票,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应当完全按照选民本人的意愿填写。八、选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蓝色或黑色)。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九、选票填写好后,按指定的票箱进行投
4、票。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打开票箱清点选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选举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送选区指定地点统一计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当进行重新投票。十、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该选区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十一、各选区计票结束后,填写好选举结果记录表,由该选区的投票工作主持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及监票人、计票人签字后,连同选票报送乡镇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若当选结果有效,同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十二、本办法已于2023年12月8日经选举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在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中施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