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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爱心协会章程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是某村爱心协会。日常在村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某村爱心协会。本组织是由某村居民自愿举办、在本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第二条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弘扬孝心,传递爱心,帮扶助学,回报乡亲,倡导村民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帮扶生活困难家庭走出困境;激励本村品学兼优少年,奋发读书,立志成才;弘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美德;为建设秀美和谐西湖传递正能量。第三条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西湖
2、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四条本组织接受某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某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第五条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每年春节期间组织慰问已满7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计算方式及慰问金数量见附件)。(二)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判断标准及金额标准见附件)。(三)对因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子女难以完成学业的家庭给予资助(判断标准及金额标准见附件)。(四)对高考考上大学的子女,予以奖励(判断标准及金额标准见附件)。(五)每年对各自然村在敬老孝道方面表现最佳的个人或夫妇,予以鼓励(判断标准及金额标准见附件)。(六)支持村志
3、愿者协会、字门拳协会、广场舞协会、夕阳红协会等组织开展公益、文化活动(不含工时费)。(七)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活动。第六条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属于西湖村居民;(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遵守本组织章程;(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核通过。第八条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
4、议权和监督权;(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九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组织的决议;(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第十条本组织成员参加活动、完成任务、履行职责都是义务劳动,不向本组织领取报酬。第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二)不再符合成员条件。第十二条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第十二条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原则上召开至少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5、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本组织设立由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的理事会。经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外村人士可担任理事会有关职务。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原则上首次捐款金额1万元以上为名誉会长,5000元以上为副会长(含会长、执行会长),2000元以上为理事,500元以上为会
6、员。第十四条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可提名本村杰出人担任本组织的顾问,全体成员同意后,顾问享有理事会成员相同权利。第十五条理事会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理事会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标准;管理财物和资金;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
7、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第十七条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第十八条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某镇人民政府、某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十九条本章程于2023年4月6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