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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城乡低保金动态核查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加强我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XX镇城乡低保金动态核查制度。一、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二、审核内容(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三)家庭成员名下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
2、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且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名下有高档住房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居住条件,以商品房或一般承租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六)家庭成员名下承租中高档住宅小区(单位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当地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一倍以上,且拥有较好的绿化、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以
3、及利用现代手段服务社区的住宅小区,如时代广场住宅小区等)房产;(七)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且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条件的;(八)其在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之日起,2个自然年内自筹资金购置(因原住房被征收或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新建(政策性救助建房、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或者过度装修(必要的维修除外)住房的(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保障被供养人家庭基本生活的;(十)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4、的;(十一)家庭成员有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中小学期间自费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自费出国旅游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十二)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我镇低保金审核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工作要求(一)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我镇将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困难群众“双排查”行动等,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低边),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错保、漏保等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快保”。(二)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做到应退尽退。积极推行低保、低边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省大救助信息平台,经常性开展救助对象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核查和入户核查,对于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低保边缘户家庭实行每年复核1次。在动态管理中发现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