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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改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的所有测绘工作(不含验线)。“多测合一”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拨地测量、首次登记宗地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联合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
2、、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测绘、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等专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服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县范围内所有新(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第三条(基本原则)“多测合一”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第四条(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
3、和“多测合一”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负责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建设“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市场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二)负责“多测合一”中的土地核实及规划核实测量成果的审核。(S)负责“多测合一”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负责“多测合一”数据入库更新、共享应用,并负责最终成果质量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多测合一”中的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核实、消防核实测量的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多测合一”中的绿地核实测量的成果审核、业务指导及考评工作。第二章测绘服务机构管
4、理第五条(测绘机构责任)测绘机构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第六条(测绘机构条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至少包括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第七条(名录库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测绘单位信息通过“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中的“多测合一”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动态管理。第八条(注册登记材料
5、)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主注册,填报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并提交以下电子扫描文件资料等注册信息:(一)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注册信息表(测绘单位鉴章);(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S)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从业人员签名、从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社保证明,由所属测绘服务单位提交材料办理信用登记。第九条(主管部门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测绘单位注册信息后,开展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时动态管理。第十条(信用管理)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
6、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结果,及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时予以公开。第十一条(信息管理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是“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功能主要有:中介服务事项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备案管理、测绘成果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动态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等。“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网+不动产”信息平台等系统进行有效衔接。第三章业务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应在“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网上中
7、介服务大厅内选取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测绘单位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自本细则发布并实施两年内,不符合“多测合一”资质条件的,可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其他机构进行联合体测绘。第十三条(项目合同)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应如实签订合同,统一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将推送至“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多测合一”项目备案及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测绘标准)“多测合一”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相关测绘技术标
8、准和规定。第十五条(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第十六条(成果提交)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并将“多测合一”成果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按照谁使用、谁审核测量成果的原则进行测量成果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土地核验测量成果等进行规范性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
9、部门(或负责相关事项验收的部门)负责对房产测绘成果、消防核实成果、人防核实成果进行规范性审核。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绿地核实成果进行规范性审核,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测绘成果进行校核汇总,将经审核通过后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共享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多验合一”提供数据基础。第四章检查成果及入库第十七条(成果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测绘成果的质量检查和质量初步评定。质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检查(全数检查,成果数据是否符合标准)、外业核查(随机抽查,成果数据是否与现场一致)。测绘服务单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并上
10、传“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后,现场进行随机抽检,未被抽检的“多测合一”成果需进行规范性检查。被抽检的项目则需在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外业核查。第十八条(成果共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入库后的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督检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多测合一”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测绘服务单位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在“多
11、测合一”信息平台上公示。第二十条(考核问责)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发现不适宜继续保留在“名录库”内的测绘单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研究决定后从名录库予以清退,并视情况限定其一至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单位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管理主体)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允许多家单位联合测绘。